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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爭議處理與紀律

成員對決策程序、財務分配、利益衝突或勞動安排有疑義者得提出書面申訴;本社應於**14日內**召開第一次調解並形成紀錄(調解小組與程序由細則定)。

違反章程、保密或利益衝突者,得依情節採取:書面警告、停權、移出案務、要求補救或賠償、除名;重大處置之通過門檻依 GOV-06

DISC-03 退出與權益處理:出資額買回、公司章程優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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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勞工老闆退出或因不再具勞工身分而需退出股東身分時,本社原則以其實繳出資額作為買回/退股對價(不含溢價)。
  2. 買回/退股之程序、限制與付款方式,須符合本社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;如公司章程另有扣除項目,依公司章程處理並應有紀錄。
  3. 得分期支付以避免現金流衝擊(分期期數與上限由細則定,且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或法規)。
  4. 退出前已發生之勞務工資依工時紀錄/分配表結算;退出後新發生收益除另有契約約定,不再分配。
  5. 共同資產不得因退出而移轉;交接與資料備份界線依 DISC-04

DISC-04 退出交接最低義務與資料備份界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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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退出/除名者須完成最低交接:
    • 專案狀態與檔案位置
    • 交付物版本與待辦清單
    • 必要客戶溝通交接(不得私自刪除或挾持)
    • 公司資產歸還與權限移交(器材、帳號、資料夾權限)
  2. 個人資料備份需經大會核准,並須去識別化;備份不得包含:客戶名單、報價策略、未公開模板庫/通用資產庫、或任何違反保密義務之內容。

重大違反保密、利益衝突、挪用資產或造成重大損害者,得經大會決議除名;本社得依法及依決議要求補救、損害賠償或採取法律行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