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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治理與會議

  1. 本社最高內部決策機構為勞工大會,由全體勞工老闆(含準勞工老闆)組成。
  2. 勞工大會至少每季一次,負責重大政策、財務檢視、公司池規則與回饋、成員事項等。
  3. 如公司法要求董事會/股東會決議事項,本社仍應依法完成法定程序;勞工大會之內部決策結果應作為法定程序之重要依據。

每季結束後15日內召開(或完成線上會議),審閱至少包含:

  • 季度損益、案別分配
  • 公司池收支、風險保留線狀態(見 POOL-03
  • 資產變動與風險事項
  • 行政點數配置與扣點狀態(見 POOL-05
  • 準勞工老闆轉正評估(如適用;見 MEM-10
  • 其他重要事項(如成員異動、專案爭議、緊急事件等)

會計年度結束後45日內召開,審閱至少包含:

  • 年度報表與預算框架
  • 公司池年度政策(教育補助額度公告方式;見 POOL-06
  • 固定營運成本、人力與流程檢討
  • 下一年度治理/投資方向(見 POOL-08
  • 其他重要事項(如章程修訂提案、成員異動、專案爭議、緊急事件等)
  1. 重大決策需具備:事前議程、討論紀錄、決議文字、執行責任人與期限。
  2. 會議需指定主持人與記錄人(可輪值)。
  3. 會議紀錄應於會後14日內完成並供成員查閱。紀錄內容至少包含:出席名單、討論重點、決議內容與表決結果。

共識制是一種決策方式,強調充分討論與尋求所有成員同意。達成共識意味著所有成員都同意決策方案,或至少不反對。共識制的核心在於尊重多樣聲音、促進理解與協商,而非僅以多數票決定。

共識制通常包含以下步驟:

  1. 提出決策方案
  2. 開放討論,收集意見與疑慮
  3. 修改方案以回應成員關切
  4. 確認是否達成共識(所有成員同意或不反對)
  5. 如無共識,繼續討論直到達成共識或啟動表決機制

共識制與表決全數通過的差異在於:共識制強調過程中的協商與理解,表決則是以票數決定結果。共識制能促進團隊凝聚力與長期合作關係,而不急著求快速決策。

除章程另有規定外,決策原則採全體共識制;未達共識前不得執行。

GOV-06 共識未成:3次充分討論+2/3表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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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無法達成共識時,可採用以下程序:

  1. 完成3次充分討論

    須完成至少3次充分討論後,始得表決。

  2. 進行表決

    仍無共識者,得以表決通過。

    門檻:2/3全體勞工老闆同意(缺席仍計入母數,視為棄權)

  1. 涉及自身利益之議題(帶案獎金、親友聘用、外包選商、個人接案爭議、扣點與回饋等),當事人須事前揭露並回避最終決議(可事實說明但不得主導結論);回避應記入紀錄。
  2. 回避時之投票計算與程序,依會議規則與紀錄載明。

報價截止、法規申報、客訴危機或其他急迫事件,得以臨時會議或線上會議處理;仍須補齊紀錄並於下一次大會追認或修正。